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余姚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优秀女性管理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于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余姚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余姚市妇女联合会机关支部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交流,业务培训;产品展销、参观修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一)组织女企业家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
(二)关注女企业家中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政府部门建言献策;
(三)开展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地区间的横向联系,以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推进女性创业活动,并与社会上多种媒体合作,宣传表彰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与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地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送入会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无故不经常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热心协会工作,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长会议以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重大事件会长不在时,由轮值副会长请示会长同意后召开;
(五)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属协会的重大活动,无故不得缺席,参加会议的成员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的自动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副秘书长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自动免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三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 元/年,理事单位:5000 元/年,会员单位:2000 元/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备。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营单位审议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消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余姚市女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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