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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  
发布时间: 2014-4-4  点击:[4758] 次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4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7年以上。
  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按规定可以聘任经济师、工程师职务的职业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设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被授予省(部)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国家三等奖或省(部)二等奖(或省、部三等奖两项)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项目政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直接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 
  (二)虽未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定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40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如是建筑工程、交通建设工程、矿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需同时具备其中的两项。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善于运用现代先进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省(部)级三等、市(厅)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相应政府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或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拔尖人才,或获得设区市级相关荣誉称号2项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5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0年; 
  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方面的专著或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经济管理文章。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人机对话测评或专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人机对话测评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精神,40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成绩或达到省合格标准。40周岁以上申报对象的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之一。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5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按规定提供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 
  (三)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经济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经济领域内2项省级以上大型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通过省级鉴定;
  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经济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论著、译作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其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和创新投入连续3年来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担任事业单位经济方面主要负责人后,在加强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国家、省(部)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经济管理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管理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行业经济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一级杂志上发表过1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部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近3年名列设区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
  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第十条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巾帼英雄,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负责过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高新技术项目推广、应用,专利申报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经济期刊上发表过1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为解决本专业经济重要实际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结合工作,撰写过多篇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或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论证方案、专项报告,获得实际效果的;
  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作为主要人员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专业的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文件的起草,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审查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具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业务活动的能力。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中,从事经济研究人员是指从事各类专业经济研究和发展规划编制等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员编制数在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主管经济管理工作的副职以上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的实际从事经济业务、经济管理的主办人员。
  第十二条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申报对象以近5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近相似注册类资格是指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人、价格鉴证师、管理咨询师、招标采购师、物业管理师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二)主要撰稿者是指书稿撰写内容达到2章及以上、论文第一、二作者。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省、市行业排名,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三)以上均含本级,均为周年。
  六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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